【鲍氏文化古迹】发现明刑科给事中鲍辉墓志铭
- 中华鲍氏网 2021年4月18日 光明人家
发现明刑科给事中鲍辉墓志铭
原创:光明人家
明《刑科给事中鲍君辉墓表》
--明礼部尚书姚夔撰 ,据焦竑《国朝文献征录》卷80- 六科都给事中、左右给事中、给事中载 (平阳人)
文:光明人家 2019-01-12
近日,笔者发现明代平阳进士鲍辉墓志铭,这是在以前从没有见过,历代《平阳县志》也无载,很是珍贵。此墓志铭(墓表)见于明代文学家焦竑《国朝文献征录》卷80-六科都给事中、左右给事中、给事中记载,可补历代县志之缺。现经点校整理予以公布。
鲍 辉(公元1404--1449年),浙江温州平阳岭门人,传见《明史》列传第五十五。其父鲍起,号友松,德行高尚,鲍辉为其长子。明、宣德八年((1433)进士,据明代科举与浙江有关进士资料记载,“鲍辉,贯浙江温州府平阳县,民籍,国子生,治《尚书》字叔大,行一,年三十,六月二十七日生。曾祖赠益,祖口,父士高,母林氏。具庆下,口叔茂。娶吴氏。浙江乡试第12名,会试第89名,殿试金榜三甲第九名,赐同进士出身,”
鲍辉高中进士后,明朝廷先授官其担任工科给事中,后改任刑科给事中(即刑科给事中,掌稽察违误等事,虽此官阶品级虽不高(正七品),但权力却相当大)。鲍辉一贯关心国家大事,对大明朝廷忠心耿耿,为官尤为清正。数有建白。死于正统十四年(1449)土木堡之变。著有《金台啸稿》,传见《民国平阳县志》卷三七。至于其个人详略,笔者有文《明代名臣之鲍辉,碧血黄沙“土木堡”》,可以查阅二一,不再赘述。
○刑科给事中鲍君辉墓表
明礼部尚书-姚夔
正统十有四年夏,北虏大举入寇,边庭累失利。英宗皇帝震怒,下亲征之诏,元戎启行,百职扈从,而刑科掌科事给事中鲍君与焉。君素以直言简知于上,遂命督右掖军,纪战功。师还之土木,遇贼陷没。迄今二十有二年,其子凤,以国子生授建宁府寿宁县知县。谒予请曰:“先人没于王事,凤与母尝奉衣冠葬于先茔之次,宰木巳拱,未有文刻诸墓道之石,以表先人潜德,不孝之罪凤不敢逃。知先人者莫如执事,敢以请。”
予哀凤之言,而闵君之行未白,义不可辞。乃表曰:“公讳辉,字淑大,温之平阳人,宋元丰右谏议纯之孙,曾大父景、大父德善,皆不仕。父起,以君贵(赐)刑科给事中,母林氏封太孺人。君幼庄重如老成人,父知其异,遣游邑庠,登癸丑进士第,拜工科给事中。丁外艰,服阕,改刑科。君人外和内刚,遇事敢言,言必达大体,有益于国于民。
正统己未夏,京师水浸淫患,君言疏导之,(水)患遂息。又言有司抑配商盐,敛怨于上,州县官考满夤缘保留,奸(-)宜禁缉之;又曰,朝觐官恶者既黜,善者不可不旌其一二劝,上皆雅纳焉。延绥列校讦奏参赞都御史不法,君往察,其诬状白于朝,抵其罪。陜西、山东、直隶保定诸郡民饥流徙,君请分命大臣亟赈之,仍宽其徭,(贼)以安未徙之民。
边将多役占军士,侵种屯田,废戍守,亏边储,君请厘正其弊;又谓,承平日久,天下兵卫多纵弛,宜董之宪臣,严简阅之法,示安不忘危之意。又谓,瓦刺使臣入贡,勿令得易鬵釜鞍辔以归,资其利。皆见施行。君博学能文,喜吟咏,性介特,择人以交,交必以道。谊士林推重焉。
嗟夫!仕莫先公(于)行道,道莫先于得言,言莫急于济时,时苟有济则言用道行,生不徒生,死不徒死,鲍君葢庶几乎?或者惜公之才,不及大用以死,是未知君者也!
此文(墓志铭)写于鲍辉役后二十有二年,暨公元1471年,明朝成化七年,其子鲍凤向时任礼部尚书浙江同乡姚夔请铭,姚夔“哀凤之言,而闵君之行未白,义不可辞。”遂写下此文,高度赞扬鲍辉为国献身,并对鲍辉的生平事迹及个人品行作出极高的评价,称其“谊士林推重焉......生不徒生,死不徒死,鲍君葢庶几乎?......或者惜公之才,不及大用以死。”
姚 夔(1414年—1473年),字大章,号损庵,浙江桐庐人。正统七年(1442年)进士第一。迁吏科给事中。陈时政八事,立见施行。景泰初,擢南京刑部右侍郎,寻改礼部。后累官礼部尚书,知贡举,加太子少保。姚夔有干能,朝议不定,每一言立决。卒年六十,追赠荣禄大夫、少保,谥号文敏。著有《姚文敏集》八卷,其诗文皆直抒胸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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